皖教财〔2014〕8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
财务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食堂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广大师生切身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对食堂进行财务和成本管理,确保学生膳食质量和价格的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利益。
中小学校食堂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食堂财务要单独核算,独立设置食堂会计账簿,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中小学校和县级教育财务部门要履行管理、监督的职责。对于小规模学校食堂的收支,可纳入学校或县级教育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完善中小学校食堂经营管理模式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一般应有学校自办自管。已经承包的,要按规定逐步收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的要求,自主经营。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通过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提供服务。凡实行外包经营的学校,必须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合理确定服务期限,对卫生、质量、价格、利益空间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中小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定期对饭菜价格和饭菜质量进行评估,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食堂承包经营退出机制。
三、强化中小学校食堂收入管理
食堂收入指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获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收入、教职工伙食收入、代办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1.食堂就餐一般应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对确实不具备卡票等结算方式条件的个别食堂,可以实行包餐制,暂时以现金方式直接结算餐费,食堂以师生实际支出的伙食费作为伙食收入。食堂开设的小灶及接待用餐应计入食堂代办伙食收入。
2.上级部门对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以及其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生活费(餐费)等资助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3. 学生可以交款充卡或购买饭菜票等形式就餐 ,以划卡或交饭菜票的形式就餐,除毕业离校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就餐卡余额或结存的饭菜票可连续使用。学生毕业离校及其他特殊情况需结算伙食费的,食堂应及时与学生结算,找还结余伙食费。每月末,食堂可将当月就餐划卡或者收取的饭菜票款数,由预收款结转为伙食收入。
4. 教职工及食堂工作人员在食堂就餐的,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学校膳食供应结算方式,据实结算。
5. 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转移食堂收入。 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一律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6.按成本补偿原则建立食堂定价机制。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按菜品的原料价格进行成本核算,合理确定饭菜价格。食堂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学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的收支进行核算,如收支差距较大,可适时调整价格,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5%以内。
四、规范中小学校食堂成本支出管理
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义务教育阶段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非义务教育阶段,由财政或学校予以保障。
1. 食堂成本的组成项目为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折旧成本、低值易耗品和器具成本、能够分表计费的水电气费用和其它成本。
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料成本。食堂消耗的煤、水、电、气等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由学校按食堂实际耗用数定期进行结算,纳入食堂成本支出。有条件的学校应独立计量,独立结算。
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等。小学低年级学生用餐确需由教师看护的,其少量劳务补贴可列入人工成本,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紧从严确定。
设备折旧成本包括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燃具、灶具、餐具、冷气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相关规定和不同设备的折旧年限,按月提取折旧费。
低值易耗品成本包括食堂购置的日常用具、用品(如淘洗用具、锅盆瓢铲、清洁用品等)。
其它成本包括与食堂管理相关的成本费用(如:食堂人员培训费、差旅费、体检费等)、办公费用(纸张、笔墨、电脑消耗用品、账证、收据等)、食堂文化建设费用等。
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运行成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储运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2.不得计入食堂成本的支出包括:
由财政或其它政府部门、社会捐助投入的固定资产等,不得纳入折旧成本范围。
食堂房屋日常维修和维护经费,应计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纳入食堂成本支出。
与食堂经营管理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食堂支出中列支。
3.严格控制原材料成本。食堂主要原材料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提倡县(市、区)建立学校食堂粮、油、米、面等大宗物资配送中心,降低采购成本。对食堂原辅材料的进出要建立台账,严格出入库手续。食堂蔬菜、副食采购,必须到批发市场统一批发,降低采购价格。如小型食堂需供货商送货的,应摸清批发与零售之间差价,降低成本。学校蔬菜副食基地所产的蔬菜、副食产品,应以成本价进入食堂。
4.规范食堂员工用餐和学校接待用餐结算制度。食堂员工用餐必须同教职工一样据实结算,堵塞食堂职工用餐漏洞。学校接待用餐由学校按实际消费据实结算,不得拖欠或列入学生用餐成本。
5.建立食堂人工成本控制和运行操作节约机制。食堂用工要科学合理,杜绝人浮于事。食堂运行操作要厉行节约,节能降耗,提高效益,反对铺张浪费。
6.食堂支出中属购入物品的要尽量索取正式发票,如原料供货商不能提供正规发票的,应由经办人及时造单,逐笔登记支出内容,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由供货商、经办人、主管、财务(或专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予以报销。
7.中小学校应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食堂聘用工作人员要做到定员、定岗、定责、定薪、高效。要根据国家用工制度的规定,结合学生就餐人数,确定需配置的工种、岗位和工作量,鼓励学校将富余人员选派到学生食堂工作,尽量减少临时聘用人员。
五、严格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
1.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应按照财政部新修订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同时,为便于核算食堂成本情况,应增设“伙食收入”和“伙食支出”两个会计科目。“伙食收入”核算食堂向师生及其他人员提供膳食服务等收取的伙食费收入,“伙食支出”核算食堂因提供膳食服务等产生的各项成本支出。学校在设置“伙食收入”和“伙食支出”会计科目时需要根据原材料类别、收支项目等设立二级核算科目,以细化食堂会计核算。为便于核算食堂经营结余情况,应增设 “伙食基金”和“伙食结余”两个会计科目。“伙食基金”核算食堂历年滚存的经营净结余资金,“伙食结余”核算食堂在年度内各项收支相抵后的净结余或净亏损,年末结转入“伙食基金”。对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只提供学生蒸饭服务的食堂,鉴于蒸饭费已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可不单独设置食堂账,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学生营养膳食国家补助资金应单独核算,保证全额用于学生营养改善,原则上应实现月度收支平衡。
2.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要求应设置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要做到岗位分离、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食堂财务岗位内部分工要做到钱帐物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要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不断规范核算工作。
3. 规范使用食堂经营结余。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食堂的设施、设备。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4. 食堂应建立报表制度,每月编制会计报表,年终编制决算报表,定期分析成本。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应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六、健全中小学校食堂财务控制与监督机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规范中小学校食堂收支行为和会计核算工作。中小学校食堂应建立原料采购、入库储存、领用加工、成本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1.完善校内民主监督机制。凡举办食堂的学校都要成立膳管会,膳管会由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工会干部、教师代表等组成,行使对食堂的检查、监督、评议等职能。建立价格听证制度、满意度测评制度、工作质询制度等,促进学生食堂民主管理。
2.全面推行食堂财务信息公开制度。食堂每日的菜谱、价格应在售菜窗口上方向学生醒目公示。学校食堂原材料采购、菜谱、价格等应在学校网站和当地教育网上公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切实做到以公开透明推动学校食堂工作规范化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3.加强对食堂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物资采购、价格等方面加强监管和审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挪用、转移食堂资金、违规列支乱发钱物或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安徽省教育厅
2014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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